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四級聯管制度
一、工作目標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四級聯管制度。
二、組織結構
實行四級聯管制度架構
第 一級、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 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級、后勤副校長或總務后勤主任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三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學校領導下,作為食品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落實國家和教育部門的各項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做好從采購入庫、出庫、飯菜加工、售賣、保存等全鏈條、閉環式食品安全管控工作。
第四級、學校保衛部門,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三、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學校食堂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校內飲食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五、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六、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
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 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的責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主管領導,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八、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食堂外聘的個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責任追究程序
一且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本辦法由學校總務處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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